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住吉安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6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持A2E证驾驶赣D******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吉安县前往永新县,途经****国道1077km+38m,即永新县**镇**村**组路段时,撞倒横过公路的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死因系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2020年11月28日经永新县公安局认定,谢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谢某某向永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车辆痕迹、死因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等;5、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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