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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1〕37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甘谷县**镇**村**路**号,现住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城南村桐济小区21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至本市**街道**小区**号楼**室租房,借送醉酒的被害人芶某某回家之机窃取租房钥匙。后返回采用钥匙开门的手段进入,窃得被害人芶某某保内现金16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已退还被害人芶某某1600元。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涉案金额1600元,情节轻微;2.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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