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乙,绰号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圩乡**村11组,住耒阳市****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7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夏天,谢某某、谢某甲、谷某(另案处理)因赌博输了钱,便商量一起到酒店开房叫人来赌“铜钱宝”进行赌博,每次抽取坐庄的“宝官”200元房费及10%的“水钱”来盈利。谢某甲、谷某负责联系“宝官”开宝及其他赌客参赌。之后谢某某、谢某甲、谷某又邀请文某某入伙,由文某某在赌场内向赌客放高利贷,四人商量好收取的“水钱”按每人25%的份额进行分红,文某某向赌客放高利贷的收益归文某某,其他人员不参与分红。后谢某某、谢某甲、谷某、文某某先后在耒阳市**大酒店、***宾馆、****大酒店内开设赌场,由被不起诉人谢 乙和文某某、曹某某(两人已不起诉)、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坐庄开宝,文某某陆续叫了李某某等人到赌场内参赌,李某甲等人也到过该赌场参赌,赌注最低100元起,最高1000元;一次输赢一两千元,一场输赢两万元左右。“宝官”每赢一次,文某某从“宝官”处抽取赢利的10%作水钱。该赌场营业一个月左右,谢某某、谢某甲、谷某、文某某四人累计各共分红“水钱”一万元左右。
本案证据有:1.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谢某某、文某某等人的供述;4.被不诉人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谢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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