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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1时39分,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青A2S019的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本市团结北路时被例行检查的我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乙醇含量为86.52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1、没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86.52ml\100ml);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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