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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4日23时25分,许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由南向北行至曲靖市麒麟区**路**期**路段,其所驾车右前侧与沿寥廓南路车行道东侧边缘头北尾南停放的许某甲所驾云******号小型轿车左后侧相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许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9.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备自首情节,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行为属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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