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XXXXXX,住XX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日被XXX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X公安局XXX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1时,被不起诉人XXX酒后驾驶XXX,由南向北行驶至XXXXXX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XXX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X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X,XXX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经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X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X。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X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其所犯罪行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XXX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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