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裴某某)(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1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裴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市**镇**村自家菜园内种植罂粟630株。2020年3月13日,被公安民警铲除。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种植罂粟只是为了食用,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