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2201041979********,工作单位: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初中文化,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现住在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绿园**小区**栋*门**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6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袁某甲未办理营运手续,无营运资质,非法运营两台捷达车吉AY****、吉AZ****上道载客行驶,雇佣司机韩某甲、张某甲驾驶并收取乘客车费,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96330元。案发后,袁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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