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吴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陕JL***2皮卡车拉袁某甲、齐某某、姚某某、袁某乙、刘某某到金佛坪村土河院山上摘梨,碰见被害人袁某丙在大棚处站着,袁某某将车停下与袁某丙打招呼,袁某丙让袁某某摘完梨下来的时候拿点菜,说完后袁某某就开车到山上摘梨。到了15时许,摘完梨袁某某驾驶皮卡车下山来到袁某丙大棚处,袁某丙及其儿子孙某某已经在路边等(孙某某的皮卡车在路边停着),袁某某将车停下后,齐某某就下车和袁某丙一起将路边放的菜装到皮卡车后箱,后齐某某与袁某丙又往大棚方向走去找菜,孙某某也将皮卡车开走了,袁某某就发动皮卡车,但是怎么也发动不着,由于该车所停路段属下坡路段,袁某某就将车档位挂在一档,脚踩离合往下滑行,刚滑行一、两米时车发动着了,车辆失控猛的往前冲去,袁某某紧急制动无果后看见左前方有一土畔,为将车逼停,袁某某赶紧向左打方向,但因处于下坡路段,车速很快,将路面行走的齐某某和袁某丙撞伤,车辆侧翻。后袁某丙经吴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车辆,因操作失误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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