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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7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住万荣县**小区**号楼**。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晋M****6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河津市万苍线吴村路口,与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河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系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河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驾驶的车辆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在82.51—87.51km/h之间。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袁某某能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现袁某某已向胡某某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胡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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