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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遂宁市**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3日该院将案件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从遂宁市船山区通德大桥东南侧匝道沿匝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遂宁市船山区**附近,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随后将其带至遂宁市中医院提取血液。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为12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较低,且未造成任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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