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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薛某某)(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乡**号,现住陕西省吴堡县**镇,打工。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章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向柳林县下曹家坡村村民李海青(已起诉)以每套27500元的价格为自己和其友人薛利军分别购买得两套清徐县路运腾达汽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侧翻挂车行驶手续(车牌号分别为晋A****挂和晋A****挂),包括机动车行驶证2本、登记证书2本,合计国家机关证件4本,用于车辆运输经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甲违反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数额相对较低,诚恳悔过,且认罪认罚,故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薛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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