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1,群众,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包工头),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摇铃乡山岭村*组*号,现住中亚商贸城*号楼*楼**室,持有机动车驾驶证:C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和其亲戚在喀什市团结路中央大厦旁边巷子的堂哥家一起喝酒,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喝了约100克老村长白酒和1瓶乐堡啤酒。4月12日凌晨00时35分许,蒲某某驾驶新Q7****别克汽车从喀什市团结路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速八酒店前路段被卡点执勤民警查获。经金陆验字(2020)07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蒲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 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蒲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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