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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蒋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蒋*栋,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上饶市广信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上饶市广信区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上饶市广信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栋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将本案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将本案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蒋*栋因制作樟木凳子需要木料,听说同村*组贫困户村民缪*泰屋后山上的大樟树因根部倾塌,有些树桠倾压其家屋顶,如遇刮风、雨雪天气,严重影响其房屋及家人的安全,已向村委会报告要求砍伐该树桠以排除险情。于是找到缪*泰,缪*泰与其说明确有此事,并向其指明了威胁其家安全的树桠。2019年10月20日上午,蒋*栋雇请了廖*春帮忙,携带电锯,到了缪*泰家屋后,二人将缪*泰所称影响其房屋安全的其屋后的大樟树二根活侧枝及二根枯死侧枝锯下。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锯侧枝树木的树种为樟科樟属的香樟,立木蓄积为9.3117立方米。2.被锯下的2根活侧枝材积为1.6553立方米,折算蓄积为2.7588立方米。3. 被锯下的2根枯死侧枝材积为0.0381立方米,折算蓄积为0.0635立方米,属以前自然枯死枝。4.无法准确测算该香樟的生长年龄。5.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野生香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蒋*栋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上饶市广信区森林公安局传唤归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于2020年5月7日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蒋*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的樟树部分侧枝枯死,位于缪*泰家房屋的上方,严重威胁到缪*泰家人及其财产的安全的事实。蒋*栋在缪*泰要求修剪该樟树的报告尚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锯了该树的部分侧枝,且蓄积达2.82立方米。而野生香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本案的证据证明蒋*栋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其采伐的是该树的部分侧枝,并未造成该树的死亡或严重影响该树的生长;再加上其行为也有排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隐患之目的;其到案后能认罪悔罪。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认定蒋*栋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蒋*栋不起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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