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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蒋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邹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5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邹城市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城市唐村镇牛庄村铁路桥北的道路时,执勤民警发现其有饮酒嫌疑,现场经对驾驶人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邹城市兖矿集团总医院提取血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9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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