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某福,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201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路220****小区2号楼二单元203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福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4月22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5月21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商丘市睢阳区**路工程施工期间,刘某岭(另案处理)以索取债务为借口,花钱雇佣被不起诉人董某福等多名老人到河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路工程项目部承建的**路施工工地,采取堵工地作业面、派驻人员据守等手段,阻碍工地施工长达50余天。被不起诉人董某福、刘某岭等人的行为致使**路工地没有按时完工。
被不起诉人董某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福纠集多人多次阻碍**路工程施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不起诉人董某福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从宽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福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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