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满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省**县**镇保**村*组***号。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年承包了位于**县**镇**村**屯**沟里**沟的果园,****年响应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在果园内栽种杨树****余棵,由于干旱等原因致使杨树成活率不高,后期又产生病虫害,董某某便逐年将生病死亡的、残次的杨树砍伐***余棵。****年董某在林内种植了中药材桔梗,由于杨树影响桔梗生长,****年**月份,雇佣油锯手姚某某在未经审批,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剩余的***余棵杨树砍伐,成材的木材破成木板自用,其余不成材的树木拉回家中用于烧火取暖。经鉴定:董某某共砍伐杨树***株,蓄积量为****立方米。
****年**月**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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