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5月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8月18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通过微信先后以人民币530元、12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一只疑似绿颊锥尾鹦鹉和一只疑似和尚鹦鹉,后将该两只鹦鹉饲养在永嘉县**街道**村**路**号对面即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营的**面馆中。2020年5月8日,民警在**面馆内查获涉案的两只鹦鹉,现均已被移交至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两只鹦鹉其中一只确定为鸟纲(AVES)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其中一只确定为鸟纲(AVES)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和尚金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l9年版)规定,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永嘉县**街道**村**路**号对面的**面馆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另案处理人员登记表。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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