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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0********,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肄业,务农,住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由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害人杨某某以人民币44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oppo reno 3pro手机。1月18日14时30分左右,杨某某在长丰县**镇**店购物时,将该手机落在试穿的羽绒服口袋内,14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带女儿陈某甲、儿子陈某乙进店购物,董某某在陈某甲试穿该件羽绒服时发现衣服内有上述手机,临时起意将该手机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另外赔偿了被害人200元损失。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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