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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省**市**市**有限公司职工,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27日夜,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朋友一起饮酒后在宾馆休息,次日7时30分许,董某某驾驶浙B*****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又系隔夜醉驾,能够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二0年九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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