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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董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大石头林业局**林场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大石头林业局**林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野兔,私自到大石头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内设置自制的猎套三个,猎捕野兔一只并将野兔带回家肢解存放于库房。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涉案野兔为兔形目兔科东北兔或草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主动交代猎捕野兔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使用的刀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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