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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莫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五莲县**街道**村**号,住山东省五莲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3时15分,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三王路叩官镇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4.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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