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荆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在公主岭市**街**村,被不起诉人荆某某在已将部分土地转包给瓜农的情况下,为了骗取土地转包款,虚报土地面积1.16垧与公主岭市**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骗取公主岭市**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民币11600元。后被不起诉人荆某某将土地转包款返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荆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将犯罪所得返还,且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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