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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荆亚兵)(公开版)_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某某,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7时50分,被不起诉人荆某某驾驶晋M****5轻型普通货车沿337省道(曹风线)行驶,行驶至曹风线59KM+100m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穿道路的行人范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范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事故中被不起诉人荆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范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拨打120和110,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不起诉人荆某某供述;2、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劣迹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平某某人民医院急救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3、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平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系初犯、过失犯罪,且发生事故后积极施救,主动投案,并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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