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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茅某某)(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茅某某,男,197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街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乡市********号)。2001年2月13日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点30分许,被不起诉人茅某某饮酒后带着儿子驾驶浙F9****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路叉口处转弯时,与屠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来处警,发现被不起诉人茅某某身上有酒气,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遂依法带其至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茅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相对较低,无从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茅某某认罪及悔过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第四、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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