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E****3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成庄矿高架桥下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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