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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2日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延长至5月27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01分,苗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牌号为豫R3****的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学院东区门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56mg/100ml,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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