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四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93********,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腾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3日补查完毕,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受王某(另处)雇佣,将采用绕越设关地走私入境的玉石赌石料从腾冲运至瑞丽。其中,王某雇佣余某某(另处)从中国腾冲市猴桥镇猴桥村中缅友谊隧道缅甸一侧加油站将玉石赌石料走私至猴桥镇猴桥村蔡家寨高速路工程部处、蔡家寨背后在建加油站路头处等地点,再由其他人员过驳至停放在蔡家寨便道的运输车辆上后从蔡家寨便道运至腾冲市猴桥镇下街杨家田垃圾场。在杨家田垃圾场由王某(另处)负责进行清点,之后过驳至被不起诉人苏晓勇驾驶的云MW****、陈某某(另处)驾驶的云MQ****小卡车上运往中国瑞丽市交货,王某雇佣王某某(另处)驾驶云MW****微型车在运输过程中探路,躲避检查。
2019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小卡车从腾冲市猴桥镇下街杨家田垃圾场拉运走私入境的玉石赌石料至腾冲市五合乡时,被腾冲海关缉私人员抓获,当场查获走私的玉石赌石料13020千克,经腾冲海关计核,偷逃税款42679.56元人民币。
2019年1月1日、3月2日、3月24日、4月9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先后四次采用上述方式将走私玉石赌石料运至瑞丽,合计净重53943千克,经腾冲海关计核,偷逃税款110984.44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偷逃税款合计15366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具有从犯等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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