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坳**号**商店。2019年3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梅县区**镇**坳**号“**商店”门口,明知是蓝某某(批捕在逃)盗窃的摩托车(车架号:LWB1CG305J104****;发动机号:18J1****),仍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自用。
案发后涉案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4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苏某某是初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购买赃车目的为自用,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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