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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艾某提尼亚孜·麦某提)(公开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艾X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XXXXXXXXX,维吾尔族,小学,农民,群众,户籍新疆XX县XX镇XX路XX号,无前科,于2019年11月21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艾XX在QQ头像,QQ空间和QQ群里上传各种手机照片,QQ名字写为“乃再尔通讯”,大力宣传“各种买卖手机信息”,从2019年4月23日到2019年6月期间,以卖手机的名义先后骗了三个人的4300元,破案后损失已返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XX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但行为情节轻微,已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艾XX(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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