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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艾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619xxxXXXXXXxx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XX区,现住址:新疆xxXXXXXX花园XXXX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进行侦查,2019年11月25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2日10时23分许,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艾XXX驾驶车牌号为新JXXXXX(挂车牌号为新JXXXXX)红色,德龙牌重型牵引半挂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公安检查站,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后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出艾XXX血样中含乙醇83.7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艾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艾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时艾XXX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力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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