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住**镇**村。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7时许,在国道209线河津市固镇村路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晋M****0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原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原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河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原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拨打120抢救伤者,拨打110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通过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原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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