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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淑芹)(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0********,汉族,小学文化,工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临淄区**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下班途中捡到同事冯某某的一部粉色vivoX9手机,通过短信验证码修改支付宝密码后将该手机中的4000元钱转到自己支付宝中。2020年3月20日,胡某某将4000元钱转至其微信后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冯某某的损失,取得冯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其系先天性聋哑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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