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且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6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新M*****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且末县国道3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826公里加650米处时,与行人殷某某侧面相撞,造成行人殷某某受伤,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4日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殷某某此事故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超速、占道驾驶机动车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主动报打报警电话,应当认定为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主动书写反思深刻的忏悔书,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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