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汉族,高中文化,**县**局职工,住**省**市**县**镇**街**段**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11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9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市**路**医院**路段,将步行人张某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车祸致胸背部严重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胡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胡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调解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