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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歙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7231961********,汉族,中专文化,现租住于歙县**镇**小区**幢**室(户籍地黄山市歙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经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朋友汪某某在歙县**镇**饭店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喝了一瓶半啤酒和一杯老酒。饭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自己的皖J*****小型轿车,准备从饭店,驶往歙县**小区的住处。19:46,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车途经城许大道与紫经大道交口(富辰和园路口)时,遇交警拦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测试值为83mg/100ml。当晚,民警依法定程序带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去歙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保存待检。2020年1月1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皖公立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1645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0.5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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