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km+500m处与**大道交叉路口时(裕安区境内),撞上由东向西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张某某,致张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某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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