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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某某)(公开版)_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6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街乡镇集体户,现住龙岩市永定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前科。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同案被告人罗某某(已提起公诉)等人在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体育馆旁边的体育餐馆一起喝酒,喝完酒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同案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餐馆门口喝茶,2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要求同案被告人罗某某送其回三角坪住所,被告人罗某某就驾驶自己的无牌两轮摩托车载着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从体育餐馆出发经过街心花园,途经永定区凤城街道南通路老年活动中心门口的时候,被正在该路段开展交通违法违章查处行动的龙岩市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同案被告人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罗某某带到永定区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7mg/100ml。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出具的关于罗某某、肖某某到案经过、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情况说明、罗某某酒精检测报告单、罗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说明书等物证、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和同案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龙津司鉴所【2018】醇鉴字第8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龙岩志翔检测(2018)车辆咨询第110号车辆咨询意见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辩认笔录、辩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明知同案被告人罗某某喝了酒,仍要求罗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其回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共同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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