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社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酒后驾驶川E****3绿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东镇小四川饭店出发行驶至闻某某太风路与西湖南路交叉路段时,被闻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抽取血液样本经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7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柏某某、田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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