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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耿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66********,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初中文化, 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镇**村**组,住吉林省东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2月7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17:00许,酒后与其妻子吕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吕某某向本辖区派出所报案后,民警高某某带领辅警寻某某、栾某某到耿某某住宅处置时,耿某某拒绝民警传唤,并对执勤民警、辅警进行辱骂、厮打,持自家水壶击打高某某,被高某某、寻某某制止,又用脚踢踹高某某、寻某某,并用拳头击打高某某胸部,后被强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对其做相对不起诉,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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