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21时48分许,该车驶入曲靖火车站入站口路段时,与分道隔离栏及交通指示牌相撞,造成该车受损,分道隔离栏及交通指示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翟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43.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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