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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翟某某)(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住潞州区西一环路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号,山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采购人。于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婧,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在担任山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负责人期间,因其采购公司所需物品部分没有发票,需要增值税发票报账抵扣公司销项税款。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通过淘宝网介绍认识一名男子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收取费用,翟某某将公司信息、开票明细及开票费用用微信发送对方,2017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接受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山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五份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433923.07元,税额73766元,税价合计507690元。2017年2月五份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申报税款未通过认证抵扣税款。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身为公司股东负责公司采购,其为公司购买所需物品,为给公司报账,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情况下在互联网上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其到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进项税款,没有通过认证抵扣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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