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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9********,回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县**村。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本市香洲区吉大**假日大厦中国**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三楼,以帮被害人李某甲激活其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808**********)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要了该卡激活并设置了密码,当天中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害人李某甲要了该卡后,使用便携式P0S机盗刷了三笔钱转至其绑定的建设银行卡上,扣除手续费后分别为人民币8934.85元,人民币7763.69元,人民币5087.30元。2019 年9月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再次问被害人李某甲要了该卡,同样使用其便携式P0S机盗刷了一笔钱转至其绑定的建设银行卡上,扣除手续费后为人民币3292.77元。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盗刷了被害人李某甲信用卡的钱后逃逸,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归还了被害人李某甲被盗刷的卡内的人民币25237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书证;5.微信截图;6.银行资料;7.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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