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6251985********,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城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于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凌晨0时40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K1****的白色越野车沿康县城关镇和谐广场向豆坝方向行驶至小康路1KM(孙家院砖厂)处被交警查获,随即被带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取平均值为12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能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