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19〕7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90********,汉族,专科毕业,系临夏县***乡政府干部,甘肃省临夏县人,家住本市**街**小区*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本院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制度,核实了相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年11日23时许,朱某某(已起诉)驾驶甘NCT88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夏市**街原***医院后门附近时,把正在从斑马线过马路的被害人杨某某撞倒,后朱某某继续驾驶甘NCT88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小区门口停好车后,打电话让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朱某某妻子)在家中将行车证及自己驾驶证带来并告诉罗某某自己驾驶车辆将人撞倒。罗某某在家中没有找到证件就出了家门找到朱某某,罗某某谎称事故发生时甘NCT889号小型汽车由自己所驾驶,后二人回到事故发生现场,在事故现场罗某某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并随120救护人员到医院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救治。被害人杨某某经兰大二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6月19日01时许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朱某某、罗某某赔偿杨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1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但罗某某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且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自愿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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