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组*号,现住绥德县*****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0时许,绥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岗勤中队民警在绥德县***路巡查时,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饮酒后驾驶陕K*****号小型轿车,经对米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后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2.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的供述,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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