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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窦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现住绿园区长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窦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号黑色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绿园区万福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正阳小学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窦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2.6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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