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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歙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黄山市徽州区**镇**村**道**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经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徽州区**镇**村自己家里吃饭,期间程某某喝了四两左右白酒,饮酒后程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徽州区**镇**村沿呈歙公路、城许大道驶往歙县行知学校。当晚21时38分,程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途经歙县徽城镇练江夜宵摊路口处被歙县交管大队桂林**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程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8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程某某带到歙县人民医院抽血提取血样。2019年9月13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2.0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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