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8********,汉族,初中,木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镇河水河鱼酒店楼下偷了吴某某的一辆黑色欧派牌两轮电动车。经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514元。案发后,余干县公安局民警将被盗车辆发还给了吴某某,程某某的家属向吴某某赔偿了2800元,吴某某谅解了程某某。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