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厨师。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镇**村**组。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小区。2018年11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第二次取保侯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18日晚,被害人滑某与网友王某某在王某某家见面吃饭时,被王某某的丈夫秦某某撞见,秦某某以核实滑某身份为由,与滑某一起骑乘自己的摩托车行至临钢旧货市场附近时,用随身携带的厨师雕刻用的刀子将滑某捅伤。经鉴定,滑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后经尧都区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滑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卷中有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佐证。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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